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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时间:2024/7/31 11:15:34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玉科律师解读

法人作为组织体,其民事活动客观上需要自然人实施。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需要事先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法定代表人有完全的效力,法定代表人不得超出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其代表权的限制。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属法人内部治理的范围,对第三人则不具有完全的效力。如第三人属善意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出权限范围不知情且无过失的,法人不能以超越职权为由对抗。如第三人是非善意的,则可以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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