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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时间:2024/7/31 11:24:38

人的住所

人的住所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

法人的住所对决定登记管辖、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地、债务履行地等具有重要意义。一个法人可以有数个活动场所或办事机构,但只能有一个住所。我国采用管理中心地主义,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法人的董事会所在地,表现为总公司、总厂、总行所在地等。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登记的重要功能是公示法人的基本信息,方便相对人查询,依法管理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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