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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时间:2024/7/31 11:26:19

人的变更登记

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玉科律师解读

因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对外产生公示效力。这些登记事项在法人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不及时变更登记,就会出现对外公示的登记信息与法人的实际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有违诚实信用,也会危及交易安全。因此,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包括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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