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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公示
时间:2024/8/2 16:27:32

人登记信息公示

人登记信息公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确立了法人登记信息公示原则。

法人登记属行政行为,受行政法律关系调整。法人登记机关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等。法人登记的法律规范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法人登记信息公示对规范民事领域秩序有重要意义。公示是法人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法人的基本信息,以维护市场诚信和交易安全。法人登记事项经公示后,产生公信力和对抗力。相对人可信赖公示的内容,即使登记有瑕疵,对信赖登记内容的善意相对人也应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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