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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时间:2024/8/2 16:30:06

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玉科律师解读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合并、分立,其权利义务并不消灭,由此产生权利义务承继的问题。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此处的债务承担协议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定,能够排除适用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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