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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时间:2024/8/5 15:59:39

人的终止

人的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玉科律师解读

法人的终止也叫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消灭,须有法定事由且经法定程序。

1.具有法定事由。包括三种情形:法人解散;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2.依法完成清算。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清理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

3.依法完成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终止前须完成注销登记。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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