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解散
法人的解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玉科律师解读
法人解散,是指基于法定事由停止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使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法人解散的原因有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又可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231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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