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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清算
时间:2024/8/5 16:03:33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司清算义务。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偿还公司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一系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清算分为一般清算及强制清算。一般清算指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进行清算的行为。强制清算,指出现法定情形,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等,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新增规定,一般清算中,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董事,并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院强制清算及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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