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及清算程序
清算组及清算程序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法人的清算程序及清算组职权的法律依据。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清算、忠实勤勉的法律责任,因此,依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清算,对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债权人等主体均具重要意义。依《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据此可知,清算组成员由公司优先意思自治予以确定,章程或股东会未另行确定人员,则依法由董事组成。
一、清算程序,或者清算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一)申报债权
1.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二)制定清算方案并分配剩余财产
1. 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不受诉讼时效、出资期限的限制;
3.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二、清算组职权主要有: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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