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法人的活动范围 清算禁止行为 法人人格消灭
清算中法人的活动范围 清算禁止行为 法人人格消灭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分为三款:第1款规定的是清算中法人的活动范围;第2款规定的是法人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第3款规定的是清算的终结及法人的终止。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清算法人可以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清理财产、清偿债务等,但禁止有以下行为:(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3)公司财产在未依法定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与股东。
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或法人权利机构(如公司股东大会、非营利法人的成员大会等)的决议处理。公司法人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至此,法人人格归于消灭。据此可知,申请注销登记,法人人格方可在法律上归于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未完成注销登记的,只是导致公司失去营业资格,并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仍然存在,公司注销登记方为公司终止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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