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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七十三条: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时间:2024/8/8 14:29:55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系对法人破产清算及法人终止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据此,进行破产宣告的法人,限于企业法人。依照程序和适用法律的不同,法人清算可以分为普通清算与破产清算案件。普通清算民法典已有一般性规定,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相较于破产清算而言,司法介入清算程序的深度及力度具有一定的谦抑性。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责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实现了普通清算向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转化。

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地位类似于普通清算中的清算组,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职责。破产清算完成后,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法人人格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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