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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时间:2024/8/12 15:36:52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法人为了在空间上拓宽其业务活动范围,出资在一定区域设置的以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机构,通常被称为分公司、分理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根据学说通常认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依据法律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之间系隶属关系。因此,分支机构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但可以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因此,如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时,权利人可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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