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法人
设立中法人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设立中法人的法律关系。所谓设立中的法人,指法人自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设立中的法人与已成立的法人具有同一关系,即法人成立后,概括转移设立中法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设立人及相对人恶意转嫁债务情形除外。设立人在设立法人的过程中,属于合伙法律关系: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对内关系上,可根据发起人协议约定及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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