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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八十一条:法人的执行机关 法定代表人
时间:2024/8/21 13:33:04

法人机关 法人的执行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法人机关 法人的执行机关 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玉科律师解读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营利法人机关中的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章程、意思机关的决定等事项的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实现已经形成的法人意志,管理法人的具体业务,并需向权力机关汇报工作,是必设机关。执行机关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时,称执行董事,由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董事会。其职权包括: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公司制法人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例如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未经改制的往往没有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指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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