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制。
公司制法人中,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法律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公允的关联交易,可以节约谈判成本,提高效率,保障交易标的质量,稳定业务,促进发展。但实践中常会发生关联关系人利用与相关公司的关联关系,操纵或迫使从属公司订立不公平的协议,通过操纵将公司利润或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或关联方,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庆幸,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法律全面规制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公司、被侵害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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