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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的决议可撤销决议
时间:2024/8/21 13:43:44

公司的决议 可撤销决议

公司的决议 可撤销决议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针对公司作出的瑕疵决议而赋予出资人撤销权利的规定。

公司制法人中,公司决议分为决议不成立、有效决议、无效决议和可撤销决议。由于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给股东或出资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法律赋予被侵害股东相应的诉讼权利。其中,针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相关决议。需注意的是,如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则不可撤销。同时,公司根据该被撤销的瑕疵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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