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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
时间:2024/8/30 9:16:50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玉科律师解读

非营利法人,是指不以社员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法人,而非指法人不从事经营性活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两者最核心的区别,即是否以出资人营利为目的,所赚取的利益是否需分配给出资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新中国成立后即存在,是1986年民法通则所确认的非企业法人类型,例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即是事业单位;而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则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创设的新的非营利法人类型,例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博物馆等即是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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