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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及其设立
时间:2024/8/30 9:27:11

社会团体法人及其设立

社会团体法人及其设立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玉科律师解读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其成员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例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例如妇联、共青团、工会)、学术研究团体(如中国法学会)、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法人设立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至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成立,如律师协会、行业协会等;二是通过法律规定、政府命令或特殊事件而直接成立,采取特许主义,无须登记,例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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