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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治理机制
时间:2024/8/30 9:37:25

捐助法人的治理机制

捐助法人的治理机制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捐助法人的治理机制,包括章程和机关,为强制性规范。捐助法人作为财团法人,必须依捐助人的意思使用捐助财产,体现或保障捐助人意思最重要的工具即是法人章程,因此捐助法人必须设置捐助章程,这是设立的必要条件。捐助法人没有意思机关,仅有管理机关。一般而言,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都设有理事会,参与捐助法人的营运决策;宗教场所法人则没有理事会,但设有管理委员会,作为其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则因章程不同而有差异,实践中较为复杂。监督机构是捐助法人的必设机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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