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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九十四条:捐助法人的监督
时间:2024/8/30 9:40:54

捐助法人的监督

捐助法人的监督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对捐助法人的监督及行为撤销的规定。捐助人实施捐助行为后,即在法律上丧失该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依法归捐助法人享有。但捐助人对捐助法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例如披露义务义务较高的从事慈善事业的基金会,因涉及大量募捐善款的管理和使用,基金会除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监督外,还负有公开披露义务,必须将工作和财务报告在指定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捐助法人决定程序违法、违规、违章或内容违章的,捐助人、捐助法人的主管机关等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但捐助法人依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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