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的终止
非营利法人的终止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终止及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与公司等营利法人不同,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终止后若有剩余财产不可向出资人分配,而是按照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决议用以公益目的,当缺乏章程或决议时,由主管机关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不可转归私人或政府所有,并向社会公告。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益法人财产社会所有、公益目的之属性的尊重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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