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玉科律师解读
特别法人,即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无法涵盖的法人类型,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公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类,之前该四类法人作为概念散见于宪法及各部法律,如基层群主性组织法人在宪法上有规定,又分别见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等。民法典的统一归入,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的参与民事活动,保护其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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