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及其设立
机关法人及其设立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玉科律师解读
机关法人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享有公权力且主要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公法主体,又是民事主体,但为防止权力滥用,因此,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不可广泛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可以营利为目的。例如政府采购、发包或担保活动等民事活动,必须是为公共利益而进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而进行。机关法人的财产和经费均由国家预算划拨,其设立取决于宪法、法律和行政命令,系特许主义设立,无须专门机构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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