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的撤销
机关法人的撤销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机关法人撤消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机关法人不适用破产法,在其被撤销时,不能适用破产清算还债程序,为了保障民事秩序稳定和债权人权益,维护国家权威和政府信用,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而终止的,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无继任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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