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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时间:2024/9/4 10:20:4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人地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虚化,导致农村土地实际被少数村干部控制,出现了大量侵占集体利益、侵吞拆迁款、暴力拆迁等恶性事件。为了保护广大农民的权益,在法律上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显得异常重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了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包括乡镇集体、村集体和村民小组三类,同样没有破产能力,不能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不可以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式进行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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