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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基层自治组织法人
时间:2024/9/6 11:49:06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来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玉科律师解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是政府机关,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依据法律直接设立的,其职能是从事公益事业和提供公共服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财产和经费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没有破产能力,不能破产清算。除非居民社区区划调整或者乡村合并,否则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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