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玉科律师解读
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首要的一般性人格权利。
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身体行动的自由和自主决定的自由,是自然人参加社会活动、参与社会关系的保障,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人格尊严是一个抽象概念,是指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的尊重,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人格尊严是相同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自然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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