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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及类型
时间:2024/10/9 9:44:52
物权及类型

物权及类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玉科律师解读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有:(1)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因此物权又被为“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行为、精神财富等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是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物权本质上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债权。(4)物权是排他的权利,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居住权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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