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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时间:2024/10/9 9:47:08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玉科律师解读

法律上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林木等。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物,即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汽车、机器设备等。

物权法的上物一般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相对精神产品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属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通常不是物权制度规范的对象。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制度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形成权利质权,由此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本条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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