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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时间:2024/10/9 9:48:41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玉科律师解读

物权法定中的“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强制性。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这与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内容的债权显著不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新物权类型,则不产生设定物权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用益物权还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还可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物权的内容指物权的权利义务,物权的权利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有关物权的规定许多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约定排除。

物需要在市场上流通,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维护“物”的稳定性,确保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能够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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