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玉科律师解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第二,管理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一般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属于预他人事务的范畴。无因管理是特定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第三,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是管理人,因管理人管理其事务而受益的人为受益人。构成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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