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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时间:2024/10/15 10:38:40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玉科律师解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取得了利益的法律事实。

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受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是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矫正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2)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损失是由一方取得利益造成的。(4)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返还的标的为其取得的利益,而非受损失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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