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玉科律师解读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的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2)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专有,除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与他国缔结条约或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一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5)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客体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财富。
知识产权的客体有: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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