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具体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和其他方式四种类型。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赠与等。《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意思,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生产劳动、自建房屋、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的事件
事件,是指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的,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经过等。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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