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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时间:2024/10/25 9:13:30
 禁止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玉科律师解读

权利的行使,须有一定的界限。《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民事权利以享有正当权利为前提,但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动机、方式、目的等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例如,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但权利人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则属不合比例地过度行使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滥用行为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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