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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时间:2024/10/25 9:14:57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玉科律师解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具体表现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等一系列能够产生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实施。非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等也会产生法律后果,但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作出,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的外在表达,是民事法律行为最为核心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对民事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就是因为其是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作出的。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最根本的区别。

三、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会从事各种各样的活动,但并非任何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最终结果是让民事主体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会产生民事主体所期望发生的法律效果。非法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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