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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时间:2024/10/30 10:32:50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玉科律师解读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有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QQ、抖音等已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载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载体。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常用于即时清结的事项。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接受承租人的房租,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例如,当事人明确约定民事法律行为没有采用公证形式就不成立的,若该民事法律行为没有采用公证形式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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