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是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规定。
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表意人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发生法律关系。表示是将内心意思以适当方式向适当对象表示出来的行为。内心意思如果不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外表示出来,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对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本条根据是否采用对话方式,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作了不同规定。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是指面对面交谈、电话等使相对方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因为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并使相对人知道时即发生效力。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意思表示有传真、信函等多种形式。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间与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同步,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对于非对话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规定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到达相对人”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亲自收到,只要进入相对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可视为到达,意思表示被相对人的代理人收到也可以视为到达。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数据电文指经由电子手段、电磁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采用数据电文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虽然也是以非对话方式进行的,但由于其发出和到达具有自动性、实时性的特点,意思表示作出即到达,其生效时间与一般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有所区别。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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