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62924388
周娜主任讲授《家庭教育促进法》
时间:2022-6-21 13:06:17
        1、普法讲座

“六·一”国际儿童期间,应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小学的邀请,北京玉科律师事务所周娜主任为学生家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周娜主任针对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目前小学教育现状,重点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方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主体责任,违反家庭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并与学生家长交流了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受到家长普遍欢迎。

    五月份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小朋友们居家学习。海特花园小学加强家校互动,家庭教育普法讲座是系列活动的一部分。

2、家庭教育的涵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庭教育不是学校教育的重复,课外班和家教均不能替代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注重立德树人,培养生活技能和行为习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家庭教育的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家庭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与学校教育班级制教学,整体要求相比,家庭教育尊重个体差异和因材施教。父母更了解孩子的性格特点,能够捕捉孩子的变化,满足孩子的心理需求,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4、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5、法律责任

劝戒:居委会、村委会、妇委会、学校等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训诫:司法机关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