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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时间:2024/11/4 8:42:24
意思表示的撤回

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玉科律师解读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意思表示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表意人欲使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在意思表示未生效前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撤回意思表示的前提是该意思表示尚未生效。如果意思表示生效后,行为人又作出取消其意思表示的表示,则属于意思表示的撤销。

撤回意思表示的表示须早于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点。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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