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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时间:2024/12/3 9:29:0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玉科律师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之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同意和追认两种方式补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同意和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同意和追认都是法定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相对应,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该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相对人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行为而无须借助他人即可行使的权利。须注意三点:第一,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点须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第二,相对人善意,即相对人没有重大过失,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当通过通知的方式作出,这种通知必须是明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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