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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时间:2024/12/3 9:31:44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玉科律师解读

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实,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虚假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且双方对此相互知晓,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虚假意思表示不同于真实保留,真实保留的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

当虚假意思表示背后有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隐藏行为时,虚假表示无效,隐藏行为并不因此无效,其效力如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这种隐藏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该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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