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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科说“典”∣玉科律师带您走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时间:2024/12/3 9:35:03
 欺诈

欺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玉科律师解读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的要件有:(1)行为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有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目的。(2)有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包括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存在因果关系,一是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具有因果关系,即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二是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即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欺诈的法律后果是可撤销,享有撤销权的是受欺诈方,应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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