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玉科律师解读
欺诈可以分为相对人实施的欺诈和第三人实施的欺诈。
本条规定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如果是当事人之间实施的欺诈行为,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表人或者当事人选任的人仍属当事人一方,不属于本条规定的“第三人”。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人的相对方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也因此不同。只有在受欺诈人的相对方非善意的情况下,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相对方的非善意表现为,对第三人的欺诈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相对人是善意的情况下,受欺诈人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可以向实施欺诈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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