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玉科律师解读
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因受胁迫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产生错误,受胁迫人在作出符合胁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时,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
胁迫的构成要件包括:
1、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
胁迫的故意是指,胁迫人希望被胁迫人因其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正是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所希望被胁迫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胁迫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胁迫。
2、胁迫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是指以造成损害相要挟。对自然人的要挟是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法人的要挟是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
3、胁迫具非法性
胁迫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包括目的非法和手段非法两种情况。
4、意思表示的作出与胁迫存在因果关系
胁迫的本质特征是意思表示不自由。被胁迫人因受胁迫产生恐惧心理,被胁迫人的恐惧心理与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有因果关系。被胁迫人基于被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心理有因果关系。
无论是一方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享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公众号同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LUH_3lm-xAtpqsDulhi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