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合并,并赋予新的内涵,便于在司法实践中从严把握。
本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两个要件:主观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意识到对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境,且有利用这一不利情境之故意。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对称。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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