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弹枪、弓箭弩等射击类玩具一直深受小朋友们的喜爱,但是此类玩具存在一定的攻击性、危险性,在玩耍的过程中通常也不会配备专业的护具,小朋友们对此类玩具的危险性往往缺乏认识,在嬉戏打闹中很有可能向其他小朋友“射击”,极易导致其他小朋友眼部、面部受伤,发生人身伤害事件。
那么,校园中发生的此类人身伤害事件涉及了哪些法律规定呢?今天,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北京玉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马文远为您做出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小朋友们在嬉戏打闹中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注意不要伤害到身边的朋友。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玩具,例如水弹枪或者弓箭弩等,家长应当确保孩子们在开阔的场所并且在家长或专业人员指导下正确使用。同时,老师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确保孩子们不将此类危险玩具带入校园,避免人身伤害事件在校园中发生。
作者:马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