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吗?
问题1: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老师是否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作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 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关系不能随意设立或变更。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
学校虽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与健康的法定义务,但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性质不同,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问题2: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少年儿童就学基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而非一般民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教育、管理关系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委托。
问题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何种职责?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管理职责,指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安全等。教育职责,指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等。保护职责,指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
问题4: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负有证明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一方负有证明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校内造成他人损害,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被侵权学生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玉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