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回大地,万物复苏,经济活动日趋活跃,民间借贷也多了起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法律规范分散于各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之中,现针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做简要梳理。
一、借贷主体的认定
1.【借条中的姓名】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以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3.【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4.【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
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5.【借款债权可继承】
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二、借贷关系的成立
6.【多张借条与总条】
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总”“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最后一张借条将被认定为总借条性质。
7.【孤证且存疑的借据】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该借据属孤证,其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8.【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
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9.【借用信用卡的后果】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借贷关系成立,但借贷合同无效。借用人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10.【转账凭条的证据效力】
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将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
三、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俗称“砍头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2.【款项交付】
原告仅凭借条或收条主张巨额现金已经实际交付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需综合认定出借义务是否已经履行。为减少纠纷,巨额现金交付应采用银行转账形式。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3.【复利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4.【逾期利息的计算】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15.【逾期计息基数】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6.【违约金的认定】
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
五、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17.【偿还的证明责任】
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18.【ATM机还款】
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将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19.【还款抵充顺序】
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0.【还款条的认定】
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1.【录音证明还款】
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2.【债权转让的通知】
在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六、时效与管辖
23.【超过诉讼时效】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诉求难以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24.【录音证明催款】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5.【暂住证明与管辖】
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26.【合同履行地与管辖】
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七、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27.【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借贷行为无效。
28.【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
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
29.【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
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0.【企业借贷无效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1.【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
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八、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32.【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
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的起诉将被驳回。
33.【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
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34.【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3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36.【集资诈骗罪】
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涉嫌集资诈骗犯罪。
(注:资料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