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玉科律师解读
本条阐释《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条列举了民事主体的具体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别在《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如机关法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会与自然人或法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由民法调整。如机关法人与自然人或法人签订合同采购商品,则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由民法调整。
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根据权利义务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调整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排序,本条把人身关系放在财产关系之前,总则编第五章把人身权利放在财产权利之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立场。
公众号同步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xNjMyODg4OA==&mid=2247484322&idx=1&sn=55ec97a0bd8ca951bd82c523ec9804b9&chksm=c150db75f62752635937586d032d1d31a6ca2c7008eaea7d54a5a9fd2b529cadeab733874d1e#rd